智諭老和尚圓寂紀念集

戒體甚深,於戒律修學中,對於戒體一直不能(也不敢)深入,因師父之領導,才多少漸漸體會。

師父於民國七十六年三月,應大眾請求,講述戒體。云「實相」是戒體。實相無不相,是作戒體;實相無相,是無作戒體。使吾等茅塞頓開,法喜充滿,發心用功修學戒體。

今且恭錄道宣律祖以及「律紹南山」之靈芝律師、弘一大師、師父對戒體之撰述,供養諸大德。此是自不量力,以隨喜護持故爾。

一、戒體之重要

《事鈔》云:「所以別解脫戒,人並受之。及論明識,止可三五。皆由先無通敏,不廣咨詢。致令正受多昏體相,盲夢心中緣成而已。及論得否,渺同河漢。故於隨相之首,諸門示現。準知己身得戒成否,然後持犯方可修離。」[1]

《芝苑》云:「標心期受,須識何法。謂佛出世制立戒法,禁防身口,調伏心行。十方諸佛三乘賢聖並同修故,名為聖法。今者發心誓稟此法,作法而受。因緣和集,心境相冥,發生無作領納在心,名為戒體。故知受時彌須用意,一生大事,不可自輕。」[2]

由南山、靈芝之撰述可知,須明識戒體,以用意納受,而受隨相資,達持犯開遮。

二、南山律祖創圓教宗立「善種子」為戒體

南山顯立正義,於薩婆多、成實二宗,更立圓教一宗。「融會前宗,的指實義。前宗兩體即善種子(攬本從末),此善種子即前二體(攝末歸本)。是則約此圓談,任名無在。故疏云,於此一法,三宗分別。故知分別有三,體實不二。」[3]

今摘錄《業疏》之文如下:

「夫戒體者何耶?所謂納聖法於心胸,即法是所納之戒體,然後依體起用,防遏緣非。今論此法,三宗分別。」[4]

(一)實法宗

「如薩婆多,二戒同色者……」[5]

 多宗,作、無作體,二俱是色。

(二)假名宗

「二依成實當宗,分作與無作位體別者,由此宗中分通大乘,業由心起,故勝前計。分心成色,色是依報,心是正因,故明作戒色心為體……由作初起,必假色心。無作後發,異於前緣,故強目之非色心耳。……」[6]

成實宗,作戒色心為體,無作戒非色心為體。

(三)圓教宗

「後約圓教明戒體者,戒是警意之緣也。以凡夫無始隨妄興業,動與妄會,無思返本。是以大聖樹戒警心,不得隨妄,還淪生死。……

愚人謂異,就之起著。或依色心及非色心。智知境緣本是心作。不妄緣境但唯一識,隨緣轉變有彼有此。

欲了妄情,須知妄業。故作法受,還熏妄心。於本藏識,成善種子,此戒體也。

由有本種熏心,故力有常,能牽後習,起功用故,於諸過境能憶、能持、能防,隨心動用還熏本識,如是展轉能靜妄源。若不勤察,微縱妄心,還熏本妄,更增深重。

是故行人常思此行,即攝律儀,用為法佛清淨心也。以妄覆真,不令明淨。故須修顯,名法身佛。

以妄覆真,絕於智用。故勤觀察,大智由生,即攝善法,名報身佛。

以妄覆真,妄緣憎愛,故有彼我生死輪轉。今返妄源,知生心起,不妄違惱,將護前生,是則名為攝眾生戒。生通無量,心護亦爾,能熏藏本,為化身佛,隨彼心起,無往不應,猶如水月,任機大小。」[7]

道宣律祖指出「愚人謂異,就之起著。或依色心及非色心。智知境緣本是心作。不妄緣境但唯一識,隨緣轉變有彼有此。」更開示「欲了妄情,須知妄業。故作法受,還熏妄心。於本藏識,成善種子,此戒體也。」故圓教宗,立「善種子」為戒體。

更引《芝苑》,可見《業疏》三宗貴在南山之創圓教,實乃深契佛旨。《芝苑》云:

「一者多宗。作、無作戒二體俱色。身口方便相續善色聲,作戒體也。法入假色,無作體也。……

二者成宗。作與無作二體則異。身口業思,能造色心,作戒體也。非色非心,五義互求了不可得,無作體也。……

三約圓教宗明體。但以兩宗各隨所計,義說動靜,終非究竟。故跨取大乘圓成實義,點示彼體乃是梨耶藏識隨緣流變造成業種。能造六識即是作戒。作成之業梨耶所持即號無作,所蘊業因名善種子。……故《業疏》云,終歸大乘,故須域心於處。……今人所受,正當成實假宗,非色非心,是其法體,約圓以通,即善種也。」[8]

靈芝律師之注釋,對《業疏》三宗之作戒、無作戒,有深刻卓越之闡發。依之列示如下:

一者多宗。身口方便相續善色聲,作戒體;法入假色,無作戒體。

二者成宗。身口業思,能造色心,作戒體;非色非心,無作戒體。

三者圓教宗。能造六識,作戒體;作成之業梨耶所持,無作戒體,所蘊業因名善種子。

靈芝律師直指「今人所受,正當成實假宗,非色非心,是其法體,約圓以通,即善種也。」

三、靈芝律師以「一體三佛之種」釋戒體

南山道宣律祖於戒體,靈芝律師如是讚歎:「夫戒體者,律部之樞要,持犯之基本,返流之源始,發行之先導。但由諸教沉隱,道理淵邃。是以九代傳教,間出英賢,雖各逞異途,而未聞旨決。逮於有唐,獨我祖師窮幽盡性,反覆前古,貶黜浮偽,剖判宗旨,斟酌義理,鼎示三宗。誠所謂會一化之教源,發群迷之慧日者也。」[9]

律祖之《業疏》三宗,使行人能明識戒體,以用意納受,而受隨相資,達持犯開遮。千古一逢。

靈芝《濟緣記》釋南山《業疏》之「圓教」云:

「圓教中。前並小教,此是大乘。以大決小,不待受大,即圓頓義也。前二偏計空有不均,今悟教權,名殊體一,色與非色莫不皆然,即圓融義也。前既從權一期赴物,今此克實究竟顯示,即圓滿義也。具此諸意,故名為圓。

問:二宗談體自足,何須別立圓教?答:兩宗出體,教限各殊。若唯依彼則辨體不明,若復不依則宗途紊亂。故準二經別立一教,窮理盡性,究竟決了。使夫學者修持有託,發趣知歸,為諸有福田,紹眾聖因種,興隆佛法,超越生死。萬劫未聞,此生獲遇,除茲一道,更無餘途。若非究我祖乘,須信投心無地。一生虛度,豈不誤哉?嗚呼!

問:依何教義,立此教耶?答:下引《法華》、《涅槃》二經為證。《法華》開聲聞而作佛,《涅槃》扶小律以談常。舍此二經,餘無此義。」[10]

靈芝律師述及圓教,即圓頓義、圓融義、圓滿義。別立圓教,乃準《法華》、《涅槃》二經,別立一教。

再引《濟緣記》釋《業疏》「欲了妄情,須知妄業。故作法受,還熏妄心。於本藏識,成善種子,此戒體也。」之文,其中亦是精闢之闡述。摘錄如下:

「此明修證,先須稟戒。……無始慣習,積惡時深,雖達唯心,卒難調制。若非戒法,靜業無由。……

作法之言,通收始終方便正受。熏妄心者,假前勝境發動勝心,此心反妄即是真心,以真熏妄令妄不起。即如鈔云,以己要期,施造方便,善淨心器必不為惡,測思明慧,冥會前法。此即能熏,妄為所熏。此即作熏,猶如燒香熏諸穢氣也。……

由熏成業,業圓成種。種有力用,不假施造任運恆熏,妄種冥伏,妄念不起。此無作熏,猶如香盡餘氣常存也。……

善即簡惡,種子是喻,如世穀果,皆有種子。……然種子名通,義須細簡。初約十界,四趣為惡,餘六是善;次就善中,人天有漏,四聖無漏;三就聖中,三乘是偏是權,唯佛是圓是實。今此戒種,文唯簡惡,若望人天是無漏種,若望偏權是圓實種。行者當知,本所受體,即是一體三佛之種。故薩遮尼犍云,如來功德莊嚴之身,以受戒為本,持戒為始。又《法華》云,佛種從緣起,即斯義也。」[11]

靈芝律師論及修證先須稟戒。作戒之作熏,猶如燒香熏諸穢氣;無作戒之無作熏,猶如香盡餘氣常存。今此戒種,是圓實種,即是一體三佛之種。受戒為本,持戒為始。佛種從緣起。

道宣律祖創圓教宗,以「善種子」為戒體。靈芝律師深體祖意,釋善種子為「一體三佛之種」,並會「《法華》云,佛種從緣起,即斯意也。」則道宣律祖的善種子,乃佛種,此意明矣。

四、弘一大師深體「南山實本法華開顯之義」

近世弘一大師力指「榑桑學者謂南山宗唯識,靈芝宗法華。」之唯窺一斑,未及全豹。大師云:「南山三觀,雖與唯識近似,然如戒體顯立正義中云,是故行人常思此行即攝律儀等,又云今識前緣終歸大乘等,如是諸文,實本《法華》開顯之義,蓋無可疑。惟冀學者虛懷澄心,於南山靈芝諸撰述等,精密研尋,窮其幽奧,未可承襲榑桑舊說,輕致誹評。」[12]大師畢生致力南山律,此是一大深刻發現也。

大師所提戒體顯立正義之文,於今引出:

其一,「是故行人常思此行即攝律儀等」,即南山《業疏》云「是故行人常思此行。即攝律儀,用為法佛清淨心也。以妄覆真,不令明淨。故須修顯,名法身佛。以妄覆真,絕於智用。故勤觀察,大智由生,即攝善法,名報身佛。以妄覆真,妄緣憎愛,故有彼我生死輪轉。今返妄源,知生心起,不妄違惱,將護前生,是則名為攝眾生戒。生通無量,心護亦爾,能熏藏本,為化身佛,隨彼心起,無往不應,猶如水月,任機大小。」[13]

南山律祖云,攝律儀,名法身佛;攝善法,名報身佛;攝眾生戒,為化身佛。

靈芝《濟緣記》釋云「初攝律儀戒,二攝善法戒,三攝眾生戒。先知來意。眾生識體本自清淨,離諸塵染,由妄想故翻成煩惱。又復本來自在,具足方便智慧威神德用,由妄想故翻成結業。又復本來平等,無有彼此愛憎差別,由妄想故翻成生死。今欲反本,故立三誓。一者斷惡誓,受攝律儀戒,修離染行,趣無作解脫門,復本清淨,證法身佛,名為斷德。二者立修善誓,受攝善法戒,修方便行,趣空解脫門,復本自在,證報身佛,名為智德。三者立度眾生誓,受攝眾生戒,修慈悲行,趣無相解脫門,復本平等,證應身佛,名為恩德。然此三誓三戒三行三脫三佛三德,隨舉一誓三誓具足,乃至三身三德,一一皆爾。言有前後,理無各別。如是心受,即發圓體。如是心持,即成圓行。《華嚴》云,戒為無上菩提本;《淨名》云,能如此者是名奉律;《涅槃》云,欲見佛性證大涅槃,當須持戒等,皆此意也。」[14]

靈芝律師釋云,受攝律儀戒,證法身佛;受攝善法戒,證報身佛;受攝眾生戒,證應身佛。隨舉一戒,三戒具足。如是心受,即發圓體。如是心持,即成圓行。

又,其二,「今識前緣終歸大乘等」,即南山《業疏》云「今識前緣,終歸大乘,故須域心於處矣。故經云,十方佛土唯有一乘,除佛方便假名字說。既知此意,當護如命如浮囊也。故文云,我為弟子結戒已,寧死不犯。又如《涅槃》中羅剎之喻。」[15]

靈芝《濟緣記》釋云「識前緣者,塵沙萬境,無邊制法,無始顛倒迷為外物故受輪轉。今知唯識,無有外塵。故正受時,遍緣法界,勇發三誓,翻昔三障,由心業力結成種子,自為戒體。應知能緣所緣,能發所發、能熏所熏,無非心性。心無邊故,體亦無邊;心無盡故,戒亦無盡。當知即是發菩提心,修大慈行,求無上果,此名實道,此即大乘。三世如來,十方諸佛,示生唱滅,頓開漸誘,百千方便,無量法門,種種施為,莫不由此。故曰,雖說種種道,其實為佛乘。此即行人域心之處。然而濁世障深,慣習難斷,初心怯懦,容退菩提,故須期生彌陀淨土。況復圓宗三聚,即是上品三心。律儀斷惡即至誠心,攝善修智即是深心,攝生利物即迴向發願心。既具三心必登上品,得無生忍不待多生,成佛菩提了無退屈。此又行人究竟域心之處矣。」[16]

靈芝律師釋律祖「今識前緣,終歸大乘,故須域心於處矣。」首先,說明正受時,遍緣法界,勇發三誓,由心業力結成種子,自為戒體。心無邊故,體亦無邊;心無盡故,戒亦無盡。雖說種種道,其實為佛乘。此即行人域心之處。進一步,更以濁世障深,慣習難斷,初心怯懦,容退菩提,教須期生彌陀淨土。會通圓宗三聚,即是上品三心。律儀斷惡即至誠心,攝善修智即是深心,攝生利物即迴向發願心。既具三心必登上品,得無生忍不待多生,成佛菩提了無退屈。此又行人究竟域心之處。

靈芝律師「生宏律範,死歸安養。平生所得,唯二法門。」持戒念佛,是為典範。

《濟緣記》之釋,標出「故經云」下,乃是引證,即《法華》開顯文。更釋「經云,我此九部法,隨順眾生說,入大乘為本。(十二部中,九部屬小乘,同歸一佛乘故。)又云,聲聞若菩薩,聞我所說法,乃至於一偈,皆成佛無疑,十方佛土中,唯有一乘法。(十方皆爾,不獨釋迦。)無二亦無三。(大小相對為二,三乘相對為三。)除佛方便說,但以假名字,引導於眾生,說佛智慧故。(餘乘修證因果色非色等,皆方便假名耳。)」[17]

《法華經》開權顯實,開三顯一。「聲聞若菩薩,聞我所說法,乃至於一偈,皆成佛無疑,十方佛土中,唯有一乘法,無二亦無三。」一切眾生皆有佛性,皆堪作佛。戒為無上菩提本,受戒持戒志在成佛。

今以弘一大師之證明「南山亦宗《法華》,其戒體實本《法華》開顯之義。」可知以《法華》之「佛種」來解釋「戒體」,實是極合律祖之意無疑。

五、師父以「實相」明戒體

師父領導吾等修學戒律,初步認定云「實相是戒體。」實相即自性清淨心,中道義、真如、無上菩提。進一步云,實相無不相,真如隨緣起萬法,是作戒體;實相無相,萬法無性是真如,是無作戒體。使吾等茅塞頓開,豁然貫通。

師父於其撰述《性緣問題之申論》,對戒體即有深入之探究。摘錄如下:

「是知戒體者,對境能起防離之功。既云對境能起防離之功,當然有境則起,境過則息,我們稱為作戒體。然作戒體不應常作,假設作戒體常作不息,當是對境亦起作,不對境亦起作。如果對境不對境皆起作,云何謂為防非離過?因為防非離過者,即是對境起防之謂也。

故作戒體,必是對境則防,境過則息。正由對境起防,方稱為作戒體。是故作戒體,有起有滅。……

然作戒體雖滅,再遇境緣,便能再起,再發生防非離過之作用。是知作戒體雖息,然息而非滅。以非滅故,境緣再現,始能再起。既然非滅,當是不生,不生不滅,是為無作戒體。

作戒體者,用也;無作戒體者,體也。以無作戒體故,作已雖息而非滅。以作戒體故,體雖無作而能防非。無作而作,由體起用。作而無作,用全歸體。

由無作戒體故,乃有罪福之增長。因為作戒體作已即滅,戒體既滅,是故罪福不能增長,猶如火滅不能繼續燃燒,人死不能繼續作業。……

原來作戒體者,無性隨緣也。無作戒體者,隨緣無性也。以無性方能隨緣,以無作故,作戒體方能應緣起用。以隨緣正是無性,若有定性,則不能隨緣矣。作戒體隨緣而有,定是無性也。……」[18]

師父以實相明戒體,用二諦探究作戒體、無作戒體之關係,使吾等了解:作戒體者,用也;無作戒體者,體也。以無作戒體故,作已雖息而非滅。以作戒體故,體雖無作而能防非。無作而作,由體起用。作而無作,用全歸體。作戒體者,無性隨緣也。無作戒體者,隨緣無性也。

由於師父所云「實相是戒體,實相無不相,無性隨緣是作戒體;實相無相,隨緣無性是無作戒體。」使吾等深信,此應是極合律祖之意。

後記

由祖師撰述中,乃知,依二諦體會,方能窮盡。南山律祖之「善種子」,即《法華》之「佛種」、「實相」。實相無不相,無性隨緣,即作戒體;實相無相,隨緣無性,即無作戒體。

弘一大師於《南山律在家備覽略編》」中,對戒體有深刻之纂集。其中引《業疏》歷示三宗之文,稱其為南山撰述中最精湛者,囑學者宜致力窮研,方不負律祖示導之聖意耳。

有心學戒者,祈共勉之!

 

 

參考書籍:

一、《南山律在家備覽略編》,簡稱《在家備覽略編》,弘一大師編撰。(《弘一大師法集》第二冊,新文豐出版)

二、《羯磨疏濟緣記》,簡稱《業疏記》,道宣律祖疏、靈芝律師記,天津刻經處彙本。

三、《芝苑遺編》,簡稱《芝苑》,靈芝律師撰述。

四、《性緣問題之申論》,智諭和尚撰述,西蓮淨苑出版社。

[1] 《在家備覽略編》p. 41,(鈔記卷16,p. 1)。

[2] 《在家備覽略編》p. 22,(芝苑卷3)。

[3] 《在家備覽略編》p. 62,(芝苑卷1,p. 4)。

[4] 《在家備覽略編》p. 50(《業疏記》卷16,p. 1)。

[5] 《在家備覽略編》p. 51(《業疏記》卷16,p. 1)。

6 《在家備覽略編》p. 52(《業疏記》卷16,p. 5)。

[7] 《在家備覽略編》p. 53-58(《業疏記》卷16,pp. 8-18)。

[8] 《在家備覽略編》pp. 62-63(《芝苑》卷1,pp. 36-38)。

[9] 《在家備覽略編》p. 62(《芝苑》卷1,p. 1)。

[10] 《在家備覽略編》p. 53(《業疏記》卷16,pp. 8-10)。

[11] 《在家備覽略編》p. 55(《業疏記》卷16,pp. 13-15)。

[12] 《在家備覽略編》卷首p. 1。

[13] 《在家備覽略編》pp. 57-58(《業疏記》卷16,pp. 16-18)。

[14] 《在家備覽略編》p. 57(《業疏記》卷16,p. 17)。

[15] 《在家備覽略編》p. 61(《業疏記》卷16,p. 22)。

[16] 《在家備覽略編》p. 61(《業疏記》卷16,p. 22)。

[17] 《在家備覽略編》p. 61(《業疏記》卷16,p. 22)。

[18] 《性緣問題之申論》pp. 9-11。